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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翻译就是工具性语言扩展式内的一种

一般工具性语言与翻译所不同者仅在于,前者是在一门语言内进行,而翻译是在两门语言文化中进行。说到底,翻译就是一种语言内的解释关系扩展到不同语言文化间的解释关系中去。因此,翻译是工具性语言的扩展,语言哲学翻译论由此而来。

2.3  改造

改造的内容是:将工具性语言中以一门语言进行的解释改造为以不同语言进行的解释。伴随着改造的是承认(理所当然地承认)实质上充分之下的第二个次条件——T约定;坚持满意的真之理论的第二条——形式上正确;保住T约定的核心;利用T句子(等式)。

本文作者提出的语言哲学翻译论,其最终目标是,将T句子改造成:X为真,当且仅当,式中对象语言X与工具语言P为不同的语言。即如:

‘It is snowing’为真,当且仅当正在下雪。

或者:

“正在下雪”is true iff it is snowing.

语言哲学翻译论很可能为翻译理论开辟出另外一条道路。这个最终结果包括Tarski的满意的真之理论。满意的真之理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条件之一,实质上充分;条件之二,形式上正确。又,“实质上充分”之下有两个次条件。次条件一,真(值)是依据某一特定语言L的句子来阐述的。次条件二,是所谓T约定(见理论源头)。

具体地说,新论:

(1)改造满意的真之理论的第一条——实质上充分——之下的两个次条件的前提环境(强调一门语言),将其变为:对象语言与工具语言为不同的语言。两个次条件强调的是:“依据某一特定语言L的句子来阐述的”,“ 用一门语言L的工具性语言表示的真之定义是充分的”。很清楚,这是在在一门语言中安排对象语言与工具语言并完成对对象语言的解释与阐述。对于(不同语言的)翻译来说,承认用同一种语言来解释,就等于自己毁灭。因为翻译是在不同语言文化之间进行的。因此,新的翻译论必须改造实质上充分的两个条件的前提环境。

(2)承认(理所当然地承认)实质上充分之下的第二个次条件——T约定:“T约定必须使L语言中所有的句子为结果,所有的句子都必须从表达式‘X为真,当且仅当’中获得。”我们可以在对象语言即左边的引号内换上一门语言中所有的句子。这正中我们的下怀。我们就是要将所有的句子(理论上无穷尽的句子)翻译成工具语言。例如,我们可以在左边的引号内换上Grass is green, Man is mortal ….当然右边的工具语言(这时是另一门语言)也会作相应的变动。这个变动正好是翻译操作所欢迎的东西。这是自不待言的。

(3)坚持满意的真之理论的第二条——形式上正确:It is snowing与“正在下雪”形式上都正确,时态对应。假如用“昨天下过雪”放到工具语言里,则通不过,因为时态不对应。又假如用“正在下雨”放到工具语言里,也不行,因为语义项通不过。

(4)保住T约定的核心——T约定的核心不是“用一门语言”,而是“工具性语言表示的真之定义是充分的。”(需要克服的理论上的巨大困难正是它,见2.4之讨论)

(5)利用T句子(等式)。“T约定”与“T句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T约定是实质上充分的第二个条件(请回见理论源头),而T句子是格式化为“X为真,当且仅当” 这样的等式。新论就是利用这个等式的形式。

2.4  对这个改造给出理论上可行性的论证

这个论证可以归结为:我们如何能保住T约定的核心不落空? 

凭什么我们可以断言汉语工具语言“当且仅当正在下雪”可以保证英语对象语言‘It is snowing的真之定义是充分的?或者反过来说,凭什么我们可以断言英语工具语言iff it is snowing可以保证汉语对象语言“正在下雪”的真之定义是充分的呢?这个问题的一般形式是:凭什么可以断言,以不同的工具语言来解释对象语言可以保证对象语言里的真之定义是充分的?

本文将Davidson, Quine, Wilson所称的“信念心态沟通原则” (principle of charity)拿来论证以不同的工具语言来解释对象语言可以保证对象语言里的真之定义是充分的。但是,必须说明的是,这个原则的本意并非直接如此。该原则的本意是为了建立语言的意义理论,阐明意义的基础与信念系统之间的关系,阐明如何给一个事物分配(赋予)一定的意义。于是,Davidson认为,要想弄清楚某件事为一种信念心态(a belief),我们必须能够解释某件事;要想解释某事或赋予某事一定的意义,我们就得把说话人的信念心态(the speaker's beliefs)从整体上看作是真的或与我们的信念心态一致。最原始的翻译者(the radical interpreter,首次深入一个陌生的语言社团且无第一本词典可资借鉴的翻译者——本文作者)必须利用 “信念心态沟通原则”来编写他的翻译手册(最原始的翻译词典)。Davidson论证,如果我们所知道的全部就是说话人认为是真的句子,而且,如果我们不能设想他的语言就是我们自己的语言,那么,我们连翻译的第一步都无法迈出。既然对信念心态的认识来源于解释词的能力,那么,我们从一开始便必须假设存在着普遍的一致因此,信念心态沟通原则便是认定某人具有某种信念心态的前提条件。其言下之意是,要理解某人的语言,必须依赖双方具有相同的对世界的看法。当然,不同的信念系统(belief systems)之间总是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但是,Davidson认为,我们只有在共同的信念心态的背景下才能弄清差异的意义,因为如果没有“广泛的共同点”的前提,“争论者就不会有他们争论的空间了”。( Davidson 1984:200)本文作者认为,上面的论述已经把不同语际之间的翻译的可能性说得非常透彻了。那便是:“把说话人的信念心态从整体上看作是真的或与我们的信念心态一致”。操不同语种的人,“存在着普遍的一致”的信念心态,“双方具有相同的对世界的看法”,而且,我们所听到的句子,说话人也认为是真,“设想他的语言就是我们自己的语言”,因为“只有在共同的信念心态的背景下才能弄清差异的意义”。比如说,中国人认为“雪是白的”为真,难道英美人认为‘Snow is white’为假吗?或者,法国人认为‘La neige est blanche’(雪是白的)为真,难道英美人认为‘snow is green’(雪是绿的)从而断言法国人的判断为假?

非常凑巧、非常有趣的是,下面这一段论述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问题十分贴切。“所谓Davidson的语言整体观(holistic view of language),即一个句子的意义依赖于该语言其他句子的意义。他的语言整体观是接受“信念心态沟通原则”的主要证据。〖……〗Davidson的整体观理论以及语言的组合性(compositionality)规则,确定了诸如“‘La neige est blanche’in Rrench is true if and only if snow is green”(“ ‘雪是白的’在法语中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绿的”)这样的T句子最终不能(不能!)进入翻译手册或意义理论。按照Davidson的观点看来,任何一种语言,包括我们自己的语言,都包含了或依赖于一种对事物大致上正确的、普遍认同的看法。”(Davidson  1984; Baghramian, M. 1999: 163)他所举的例子,正好对象语言(法语)与工具语言(英语)是不同的!上面“这样的T句子最终不能进入翻译手册或意义理论”(不能被人所接受),不是因为工具语言与对象语言不同种而是因为工具语言的解释违背了“普遍认同的看法”(工具语言说“雪是绿的”)!普遍认同的看法是:雪是白的,当法语说La neige est blanche的时候,你用is true if and only if snow is green这样的英语(工具语言)去解释它,当然不能被接受。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只要不违背信念心态沟通原则,用不同种的工具语言表示的真之定义是完全可以充分的。但这种沟通只是整体上的实现,它掩盖不了局部上的不可沟通。这种局部上的不可沟通是由异质文化(heterogeneous culture)引起的。信念沟通原则与异质文化之间的斗争,永远使语际翻译呈现大局上的可译性与小局上的不可译性(不相容)的状态。彻底的可译性是幻想与夸大,根本不可译性却是误解与庸人自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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